作者:佚名
由于公文行移只用定本、因而有极为可笑的。如文官批写印纸,即使是提举宫、观、岳、庙等事务的闲散官员,也一定要说“不曾请假”;有些人已经科举及第、现任政府要职,却一定要说不曾应举及考试刑法。我在中书省任职时,汉州(今四川广汉)申奏:本州的显惠侯神以前是由宣抚使司临时加封为昭应公,请求换成皇帝下发的诏书。礼部和有关的寺卿审定,说显惠侯神未依照先颁布的诏令在一年的期限内自行申诉、因而准备给汉州下符,告示本神知委,我向宰相建议重新审核,才得以改下诏书。宋孝宗淳熙六年,我因为大礼恩泽改奏一岁的儿子为官,吏部却转交给饶州,要求在保官状内必须说明被奏人是否曾被判处若刑,有无剪刺,及是否在此前已经补百却因罪被免,于是另行改奏;吏部还要求被奏人说明与我是什么亲属关系.我们是亲父子而吏部却间我们是何种亲属关系,我的儿子是个一岁的幼婴而吏部却问他是否曾做官犯罪,岂不令人笑破了肚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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