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杂智部·猾吏奸官

作者:佚名

  【原文】

  包孝肃尹京日,有民犯法当杖脊。吏受赇,与约曰:“今见尹必付我责状,汝第呼号自辩,我与汝分此罪。”既而包引囚问毕,果付吏责状,囚如吏教,分辩不已,吏大声呵之曰:“但受杖出去,何用多言?”包谓其市权,捽吏于庭,杖之七十,特宽囚罪以抑吏势,不知为所卖也。

  有县令监视用印。暗数已多一颗,检不得,严讯吏,亦不承。令乃好谓曰:“我明知汝盗印,今不汝罪矣,第为我言藏处。”此令素不食言者,于是吏叩头谢罪曰:“实有之,即折置印匣内,俟后开印时方取出耳。”

  又闻某按院疑一吏书途中受贿,亲自简查,无迹而止。盖按院止搜其通身行李,而串铃与马鞭,大帽明置案前,贿即在内,不及察也。吏之奸弊,何所不至哉!

  〔评〕“包铁面”尚尔,况他人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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译文及注释

译文   宋朝包拯(字希仁,即包公)为开封府尹时,有一个人犯法,要受到木杖鞭打背脊的处分。有位吏卒接受罪民贿赂,和罪民约定说:“见了令尹后,令尹一定会将鞭打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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