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佚名
縣、都官、十二郡免除吏及佐、官屬,以十二月朔日免除,盡三月而止之。其有死亡及故有夬(缺)者,為補之,毋須時。
除吏、尉,已除之,乃令視事及遣之;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,及相聽以遺之,以律論之。嗇夫之送見它官者,不得除其故官佐、吏以之新官。
官嗇夫節(即)不存,令君子毋(無)害者若令史守官,毋令官佐、史守。
译文
县、都官和十二个郡,任免吏、佐和各府属员,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,到三月底截止。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,则可补充,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。 任用吏或尉,在已正式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