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佚名
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,寫其官之用律。
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,上會九月內史。
有事請(也),必以書,毋口請,毋(羈)請。
官嗇夫免,□□□□□□□其官亟置嗇夫。過二月弗置嗇夫,令、丞為不從令。
除佐必當壯以上,毋除士五(伍)新傅。苑嗇夫不存,縣為置守,如廄律。
令史毋從事官府。非史子(也),毋敢學學室,犯令者有罪。
下吏能書者,毋敢從史之事。
侯(候)、司寇及下吏毋敢為官府佐、史及禁苑憲。
有實官縣料者,各有衡石羸(纍)、斗甬(桶),期()。計其官,毋(假)百姓。不用者,正之如用者。
有實官高其垣墻。它垣屬焉者,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。令人勿(近)舍。非其官人(也),毋敢舍焉。善宿衛,閉門輒靡其旁火,慎守唯敬(儆)。有不從令而亡、有敗、失火,官吏有重罪,大嗇夫、丞任之。
毋敢以火入臧(藏)府、書府中。吏已收臧(藏),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。毋火,乃閉門戶。令令史循其廷府。節(即)新為吏舍,毋依臧(藏)府、書府。